四川新闻网--雅安日报讯:
新建廉租房应小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应在60平方米左右。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有限产权、国家机关一律不得集资建房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表述,并首次明确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要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
《意见》共22条,明确提出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和上市条件。其中,新建廉租房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房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并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经济适用房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A保障范围
将向低收入家庭扩大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B户型面积
廉租房50平方米以内,经适房60平方米左右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适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可考虑相对集中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经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适房供应。
C转手条件
经适房5年方可上市,须向政府缴交差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相关条款
土地出让净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城中村改造要考虑农民工居住需求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本报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