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网 > 雅安日报 > 3版 正文

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http://www.newssc.org 2007-08-17 00:00:26

四川新闻网--雅安日报讯: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7年8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意见》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新闻发言人: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没享受这一政策,这部分群体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很大。

  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

  这次发布的《意见》,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记者:《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方式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新闻发言人: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以此计算补贴额,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记者: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怎样保障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特别是财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区?

  新闻发言人:为了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

  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中西部地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少,财力薄弱。为保证国务院重大决策能够落实,《意见》提出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这也是国外公共住房政策的普遍做法。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记者:《意见》中专门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意见》规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二是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三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强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适应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据新华社

 

来源:

[编辑: 杨峰